競報
今年,一大批關系民生的
汽車新政陸續出臺實施,如新車可保留老車車牌、交強險費率與交通事故掛鉤浮動、考駕證增加實際路考等,這些
政策直接影響或改變著人們的汽車生活。
政策一: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07年1月1日
政策內容:
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未經授權的汽車經銷商將退出汽車銷售市場?!掇k法》明確規定,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必須先取得汽車生產企業或經其授權的汽車總經銷商授權,獲得授權的經銷商才能到工商部門備案。未獲授權的汽車經銷商今后將無法開具銷售發票。在品牌銷售政策實施后,廠家對經銷商的控制更為嚴格,部分經銷商甚至被強勢廠家淘汰出局。
政策二:
考駕照增加實際路考
實施時間:2007年4月1日
政策內容:由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出,除交規、樁考、路考外,新增了實際路面駕駛
技能考核,其中,還將隨機抽考20%的申領者參加夜間行駛考核。此次變化最大的考試內容是,新增了“實際道路考試”,學員既要能在馬路車流中變更車道、靠邊停車、超車、會車,還要能
安全通過路口、公共汽車站等車輛會集、行人集中的地區。
政策三:
交強險費率與交通事故掛鉤
實施時間:2007年7月1日
政策內容:中國保監會會同公安部制定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實行。
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是以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已賠付的交強險責任事故賠案為根據: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的,費率下浮比例為20%,上三個及三個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為30%。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但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費率上浮10%。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30%。
交強險費率水平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掛鉤,建立了一種“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利用費率杠桿的經濟調節手段可以提高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識。
政策四:
換車不換號
實施時間:2007年7月1日
政策內容:從7月1日起,機動車報廢后,車牌需重新登記等限制性規定將取消。公安部正式公布的《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中稱,機動車報廢后,機動車所有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按胧币幎ǎ涸瓩C動車報廢6個月內,機動車所有人
購買新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號牌號碼,也可以重新選擇新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提出繼續使用號牌號碼申請的,車輛管理所收回該機動車號牌并重新啟用,供群眾公開選取。
政策五: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實施時間:2007年7月1日政策內容:為緩解交通擁堵,北京市7月1日公布《北京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自行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后,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政策六:
實施國Ⅲ排放
實施時間:2007年7月1日
政策內容:為緩解交通對于環境的污染,北京于2007年7月1日起執行機動車尾氣排放國Ⅲ標準。為迎接北京奧運會,有關部門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加油站將開賣國Ⅳ標準
汽油,而機動車國Ⅳ排放也將于奧運會前實施。
政策七:
征收新標準車船稅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1日
政策內容:備受關注的新車船使用稅8月份終于確定了征期。北京市地稅局公布,2007年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客車的車船稅由原來的每輛每年200元升至480元,微型客車稅額調至300元。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于北京市的征收日期一直未定,本該在年初繳納的車船使用稅一直暫緩征收。今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第192號發布了新車船稅辦法,新實施辦法正式施行。
政策八:
北京外籍車停發黑牌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1日
政策內容:以往外國人、中國港澳臺居民在京上車牌領到的都是黑底白字的號牌。從11月1日起,沿用了20余年的黑牌退出歷史
舞臺,外國人和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京申請機動車牌證,將領到普通民用號牌。
此外,11月1日起,以往懸掛藍牌的金杯面包等中型載客汽車使用與大型汽車相同的黃牌;而新車移動證也被臨時號牌替代。
政策九:
明確《交法》第76條
政策內容:三年前新交法出臺,第76條引發的爭議一直沒有停過。在持續的抨擊與質疑之下,10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開始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如獲通過,第76條將會面目大變。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雖然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
責任的制度,但是,在雙方都有過錯或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么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規定的不夠具體,造成各地標準不統一。修正案草案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政策十:
新能源
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1日
政策內容:為了防止未來可能出現的新能源車產能過剩,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向社會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 《規則》),并宣布從11月1日起開始,要進入新能源車生產領域的汽車企業,必須經過審批才能上馬。
《規則》首次明確了新能源車概念 (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
電池電動汽車、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汽車等),與此同時,《規則》對企業上馬新能源車項目設定了15道“準生”門檻?!兑巹t》的出臺,令我國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實現了有章可循,也更利于規范目前良莠不齊的新能源車投資項目。